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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涉及的条约间联系及其特征

时间:2020-03-29 13:54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以时间为线索对商标注册国际条约体系的发展进行纵向梳理,并从跨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国际协调类型上对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与商标国别注册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
  (一)跨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各项条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通过时间线索对商标注册国际条约体系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先后出现的各项商标条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最早出现的巴黎公约所承认的国民待遇原则与独立保护原则表明地域性对商标注册的重要影响,也为协调商标注册国际条约的发展定下基调并预留了发展空间.巴黎公约成为之后各项协调商标注册国际条约的"母公约".之后各项商标注册条约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分别从不同角度加强了对商标注册的各国协调.马德里条约体系构建了简化商标多国重复申请注册程序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尼斯协定与维也纳协定则为注册商标的分类管理提供了技术标准,trips协定直接融合了巴黎公约的相关制度,从国内法角度对各国商标注册的实体与程序标准进行一定的协调与统一,商标法条约与新加坡条约则对各国商标注册程序进行协调统一.在上述所有条约中,trips协定因其能有效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实体规则而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在其前后出现的其他商标注册国际条约无论是在协调内容上还是在调整力度上都逊于trips协定,因此,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突出地位.
  应当看到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也同其他条约存在相互配合关系.既有的商标注册条约为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其在调整上的不足也使得trips协定的产生成为必要.trips协定广泛协调了各国商标注册的实体规则,这一成果也使得之后出现的商标注册协调条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专注于从程序方面或实体方面的某些具体领域进行进一步的协调统一.
  (二)trips协定所确定的商标国别注册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的横向比较上可见二者存在着诸多不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只是构建了跨国商标注册的便利通道,无法对保障商标获得同样注册产生实质影响,而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因针对于各国商标注册的国内规则,更能决定同一商标是否能获得同样的注册.
  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本质上属于跨国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trips协定下包含了以商标注册实体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条约义务,成员需要据此对各自商标注册制度进行相调整.其追求目标是达到各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协调统一,促进商标同样注册.
  总之,无论从商标注册制度条约体系的发展,还是从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基本类型的比较上看,trips协定所建立的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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