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采用联邦制后由联邦国会制定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05年,并于1907年1月1日生效.依该法之规定,首次在澳洲印刷或者发行或首次在其他地区发行而于发行后14天内同时在澳州发行的任何书,作者均享有著作权.该法对作者著作权与表演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42年,或者著作人终身加上死后7年,以最长者为准.但如果著作人生存期间尚未发行或表演其作品,则自其首次发行或公演之年起算42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于1912年制定了新《著作权法》,同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除新法另行修订之条文外,英国1911年著作权法列为该法的法定附录,并在不抵触联邦法原则下继续有效.澳大利亚现行《著作权法》为1968年6月27日制定,1969年5月1日生效,后经多次修订,并于1988年形成的《著作权法》.该法分为基本原则、释义、文学、戏剧、音乐及工艺创作之著作权,著作以外客体的著作权,著作权侵害之救济,著作权仲裁庭,政府著作权,该法施行区域之扩展与限制,著作人资格的假冒,附则事项,暂行条款及规章共12章249条.2000年为应对数字技术发展颁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另外,澳大利亚于1974年6月22日参加了《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8年2月28日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1978年3月1日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突出特点表现为:①关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之规定,凡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如果是首次在澳大利亚出版或首次出版时,作者是澳大利亚的公民或居民;或者作者已死亡,则在其临终前为澳大利亚公民或居民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均受保护.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如果其作者在创作该作品时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居民,其作品著作权亦受保护.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不同的一点是,《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74~77条详细规定了关于保护工业设计的条文.②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规定作品的作者通常是作品的第一著作权所有人.但是,如果无相反约定,作者在受雇于报刊业主期间,或者根据服务合同或师徒合同而创作的文学、戏剧或艺术作品,凡在报刊上刊载或转载、广播的,由业主享有著作权,但在其他情况下,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作品如果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或某一州或由政府承认的任一国际组织的指示或受其支配而创作或出版的,则政府或该国际组织为版权所有人.③著作权转让.依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96条之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遗嘱或执行法律规定而移转给他人.该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但必须经转让人或其代理人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否则转让无效.④依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36~175条之规定,设立了版权法庭,以处理各种著作权事务和纠纷.通常情况下,该法庭主要处理应支付的录音制片的版税、录音制品或者影片制作人应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的报酬、广播组织应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的款额、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和文学戏剧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之间的版税分配比例以及关于许可证制度方面的纠纷等. 【铭优宝】创铭优品牌,就选铭优宝!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机构! 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转让、版权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热线电话:180-4900-5268(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