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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制定的背景和动因

时间:2020-03-28 16:48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世界经济贸易竞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品成为贸易的主要对象,而作为知识产品主要生产者的发达国家自然更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其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其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极力推动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存在严重缺陷,例如,保护水平低、保护范围窄、保护期限短、缺乏强制执行力等;同时,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效率低,没能起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它们认为,关贸总协定是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谈判的有效场所,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置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下,就能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于是,美国在关贸总协定第7轮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提出了一项协议草案.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没有成功.直到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仍然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在美国的努力下,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应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至此,经过多年的磋商谈判,历经争议阶段、谈判阶段、形成阶段,《trips协议》最终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由于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关贸总协定, 《trips协议》也就成为wto实体协定之一.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形成的原因在于:首先,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趋凸显.其次,虽然原来的gatt中并非没有任何有关知识产权内容,但内容极为有限,远未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些有关知识产权凤毛麟角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世界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的发展了.
  再次,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存在缺陷,原有的国际公约存在诸如签字国少,约束力弱;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有关高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较大等缺陷,使得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难以指望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加以解决.最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极力推动使得这一问题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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