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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的例外

时间:2020-03-29 13:11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的例外
  (1)欧共体的观点
  欧共体认为第六条之五b规定了"同样"注册义务的例外.其所规定的三种情况都可以解释为拒绝"同样"商标注册理由不限于商标形式.同时,第211节(a)(1)所规定的措施也不符合第六条之五b所列举的理由,因此抵触了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欧共体认为如果按照美国的解释,第211节(a)(1)是一项所有权性质的措施,由于trips协定对所有权的确定未作
  要求,成员完全有权自行实施所有权措施,这将导致trips协定纪律松弛,权利被滥用.(2)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即使假设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被解释为不限于商标的形式,但由于第六条之五b规定的例外情况,第211节(a)(1)也不抵触第六条之五a的义务.理由在于:
  首先,第六条之五b. 1规定了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但并未规定如何认定损害第三方利益,因此成员有权以国内法方法认定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第211节(a)(1)所适用的措施保护了原始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适用该项例外.
  其次,第六条之五b. 3规定同样的注册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美国第211节的立法出发点就是不承认外国政府无偿没收行为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家都视为一项公共秩序原则.美国认为第211节体现的是不给予基于外国没收行为所提出的所有权主张域外效力,从而维护了不承认外国没收这样一项公共秩序,这符合第六条之五b. 3的规定.
  美国还批驳了欧共体所提出的成员保留所有权立法的权利会导致trips协定纪律松弛的观点,认为trips协定中包含多项禁止成员任意分配商标所有权的纪律,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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