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03-29 13:37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发达国家从直接的掠夺资源和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到利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利润,手段更加巧妙.国际贸易逐步呈现如下三方面的趋势:
(1)高新技术产品贸易迅速发展,即便是在传统货物中,知识含量也在不断增加提高,附加值不断提升.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就是传统货物中知识含量高的资源性产品,这一点从中国、印度、南美等文明古国,日益重视保护自己的传统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就可看出.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如金华火腿、果蔬茶叶、纺织品屡屡在国际市场上受挫,被西方国家以转基因、违反环保、农药残留超标等作为理由受到调查,限制进口.
(2)从服务贸易来看,发达国家大肆进军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运输、快递、旅游等行业呈逐渐减弱的趋势,但是以通信、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代表的"其他商业服务"在整个贸易中的比例,从原来的20%—30%上升至51.2%,几乎翻番.
(3)文化资源的掠夺.这一点,中国人最易忽略,西方发达国家最易得手.传统文化资源中,如《三国演义》《花木兰》《功夫熊猫》《孙悟空》,被美国制作成电影、动漫,反过来卖给中国,赚中国人的钱.对中国申请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出很多苛刻条件,严格限制中国申遗,如中国的中医刮痧、经络针灸、端午节、寒食节(即清明节),《黄帝内经》《伤寒论》等申请多年不予批准,但是向中国学习引进摘抄的韩国《大长今》饮食宝典,一经申请就被授予联合国口头和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端午节、寒食节本是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节日,却被韩国等申请为韩国的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特别是国际注册,与国际贸易活动、国际文化交流相互联动,相互促进,趋利避害,尤其重要.
2.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规避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和指控?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明确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模式来对其进行救济,重点列举了以下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品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活动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这三点成为今后很多国家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起源.
《马德里协定》调整了《巴黎公约》中的救济手段.《巴黎公约》依靠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若一国国内法尚未有海关扣押、禁止进口等手段的救济,那么受害者将得不到任何的保护;《马德里协定》的第1条第5款则规定,如果对制止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未设专门的制裁,则应适用有关商标或厂商名称的法律条款规定的限裁.各国的商标商号显然是早已具有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所以说这一兜底措施的出台,也提高了货源标志的保护水平,避免了受害者找不到救济手段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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