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重大改变

时间:2020-03-29 12:00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1.扩大了商标侵权的范围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对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和原《商标法》相比,针对销售者的侵权行为,本次修订后删去了有关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同时也规定:如果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且能够为自己是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提供相关证据的,则不需向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查清侵权案件的来龙去脉,而且也避免使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禁止"反向假冒"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结合我国的国情现状,认为我们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大多是处于创立商标声誉的阶段.商标注册人不仅要卖出商品,还要通过商品的销售和买主的使用,树立商标信誉,创立其商标价值.为此,生产者常常咬紧牙关,薄利多销,以物美价廉来赢得消费者.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商标更换为他人商标,就会隔断其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系,危害其创立商标声誉的初衷,生产者所付出的代价让他人不当占有.因此认为,尤其在目前阶段,将"反向假冒"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必要的.
  2.提高了商标权司法保护方式的地位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如果产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又无法协商的,则既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机关行政保护.和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是首次将商标权司法保护方式提到行政保护方式之前,反映出司法保护方式重要性的提升.
  同时,修正案也进一步完善了对商标权司法保护临时措施的规定.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法院要求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法院在立案前即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临时措施,诉前禁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重要.假冒和侵权商品,在其正在发生之时及时制止,可以事半功倍.等到侵权行为扩散开来,再加以制止就难以彻底.
  3.规定行政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具体手段和处罚力度
  原《商标法》只规定工商机关针对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但没有具体措施.修正案第55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工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情况、查阅复制资料、现场检查,甚至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查处,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上述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修订前的《商标法》只规定了两种方式: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商标法》修正案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和明确,除原有的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以外,还增加了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没收和销毁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等,也使处罚手段更加实用化.
  和修订前的《商标法》不同,工商部门不再拥有责令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职权了,而只能够应当事人的申请,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4.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6条的计算方法,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法院也可以在前面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的前提下,直接根据情节判决不超过50万的赔偿金.上述规定中,将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及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都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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