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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时间:2020-03-29 10:38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约,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保护及商标使用中的保护两方面.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
1.本联盟各国承诺,凡被成员国认定为是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是否进行注册,被请求保护国应该禁止他人的抢先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应撤销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予以拒绝或撤销.
2.自一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此种商标注册之请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之期限得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
3.当一商标之注册或使用有恶意时,此种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之请求不应有时间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trips协议》规定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将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了服务商标,并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进一步延伸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实行了跨类保护,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参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其范围基本上和国际公约一致.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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