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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时间:2020-03-29 12:45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还在第26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经所有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构成所有人的使用.(3)以与商标注册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被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商标也在其使用的形式上获准注册,则也应适用第1句的规定.(4)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也应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出现在商标权利的灭失部分(l714-5),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相同的情况还出现在《意大利商标法》的第2章,该章专门对商标的使用加以规定,但逐条查看该章7个条文,发现这些条文并未对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加以界定,相反主要对商标的违法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情形加以规定.例如在第11条中规定,在市场中,对商标的使用如果可能造成与已知的用于区别他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生混淆,属于商标的违法使用.又例如,在第12条中规定销售商不得移除商品上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商标.
《欧共体商标条例》在综合各国的情况之下,在第15条中也作出了与上述国家相似的立法:首先,规定了5年不使用商标将会丧失商标专用权,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次,规定了3种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不改变商标显著性的前提下,以与注册时不同的组成形式使用商标;在共同体区域内,仅为了出口商品的目的,把共同体商标贴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将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使用视为所有人的使用.如果存在上述3种使用,则不能适用5年不使用商标就丧失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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