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判定商标存在混淆的方法
时间:2020-03-29 10:48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对"混淆的可能"的认定涉及在个案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因此各国只能在认定"混淆可能性"的过程中逐渐总结了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由于分歧太大,trips协定除了简单地规定"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则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之外,也未能明确何时会有可能混淆,尤其对何谓商标近似、何谓商品或服务类似及其与"混淆的可能"的关系均未置一词,而且对"推定"是否可以推翻也没有任何说明.
应当说,混淆首先是消费者的某种认知状态.有学者认为:"混淆系指购买人对两标章在心理上产生来源相同之联想.误认则指两商标因使用于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上,因标章之名称或外观近似,致使购买人所欲买之商品与实际买到之商品有所不符之谓."还有学者认为混淆之可能,是:"因为系争商标及商品相同或近似,致相关大众中相当部分,虽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仍有将不同事业之商品误认来自同一来源之虞,或虽知商品来源不同,但有误认其来源彼此间有关联之虞."在消费者看来,相同的商标代表着相同的来源,因而如果看到一个保存在自己记忆中的商标标识,消费者就会马上联想到一个原本存在的商品生产者.而在使用相似商标的情况下,如碰到"哈哈娃"商标,消费者首先会联想到杭州的"哇哈哈"商标,并进一步将使用"哈哈娃"商标的商品误认为使用"哇哈哈"的商品,将一个自己未知的来源视为一个已知的来源,从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对于判断相同商标的判断方法,有学者认为,相同商标是指"构成商标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其意匠、设色完全相同而言.至于商标构成要素之态样的大小文字之各体、正草、大小及排列方式之相异,表示方法之不同,均无碍于商标相同之构成."而对于相似商标的判断,较为复杂.我国民国时期最高法院1932年上字第1073号判决认为对于商标相似程度进行判断时,应以普通人在交易时,"对于商品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犹不免有发生混同、误认之虞者而言".
在判断近似商标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时,应当参考以下原则:
(一)以一般购买人的普遍注意为原则
(二)消费者记忆测试的原则
(三)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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