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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及其处罚

时间:2020-03-29 10:54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给商标注册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成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该种行为是实践中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造成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紧密相联,其目的在于通过销售这些商品获利.这些商品可能由生产者自己销售,也可能通过其他人销售,但无论由谁销售,最后都是通过流通渠道使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人消费者手中,从而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其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所谓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活动.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以假乱真、鱼目混珠,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购置的标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了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妨碍了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使用商标创立声誉开拓市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商品来源的误导,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等等. 二、注册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所谓救济途径,是指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可以依法获得保护的方式.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三种途径解决.
  1、协商.协商是指因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民事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侵权责任以及补救情施等进行磋商,在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方式.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是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我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司法救济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常见的一种公力救济,也是最终救济方式.
  3、行政救济.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公力救济.在我国,行政救济是指商标注册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和调解职能:(1)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给予侵权人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对于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调解.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侵权的赔偿额进行调解.这是一种民间行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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