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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品的相同与类似

时间:2020-03-29 13:11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商标使用或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也是关系到商标能否注册的另一关键因素.
  1.商品的分类、《尼斯协定》的作用,以及我国的具体使用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不一定就禁止注册,只有与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才被禁止注册.
  在谈商标的相同与类似前,首先应当对商品进行分类.通过100多年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的实践经验,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的分类方法,这就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它根据商品的原料(性质)、用途和功能,将商品分为34个类别、服务分为11个类别,共计45个类别.如将"人用药品"、"兽医用制剂"、"消毒剂"归在第五类,而将"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视机"、"电开关"等归在第九类.再如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会计"服务归在第35类,而将"保险"、"银行"、"经纪"归在第36类.
  虽然《尼斯协定》对商标注册用商品进行了分类,我国又是该协定成员国,可以说从法律上解决了商品分类问题;然而,无论是《尼斯协定》还是《商标法》并未对商品相同与类似做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甚至也未做出原则性规定.由于商品的相同与类似,尤其是类似,比较复杂,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商品的相同与类似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同样不适宜和不可能在商标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只能由商标注册部门在具体实施商标注册时具体明确和调整.
  《尼斯协定》并没有给出商品类似的准确划分,商品的分类并不等于商品类似的分类.商标局根据《尼斯协定》及我国商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分类仍然遵循《尼斯协定》的原则,并增加了我国生产、经营和消费中特有的商品或者特定称呼的商品名称.并且在每个类中根据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的特点,将商品分成若干类似群组.
  除少数情况外,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通常不近似.一般地,不同类的商品原则也不构成近似.少数商品虽然归在不同的类似群组,甚至不同的类别,却构成近似.比如,尽管"人用药品"、"兽医用制剂"、"消毒剂"都在第五类,但由于处于不同的类似群组,因而不属于类似商品."计算机"、"电视机"、"电开关"同处于第九类,但在不同的类似群组,也不是类似商品.而"计算机"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同处于第九类的第一组,属于类似商品."医用营养液"与"非医用营养液"分别处于第5类和第30类,但它们是类似商品.
  应当注意,商标局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作为商标注册审查中来参考使用,实际上也是遵循下面的原则来制定的. 2.判别商品类似的原则
  根据商品生产、流通与消费的特点和习惯,人们发现对于在商品的功能、消费对象相同或者销售渠道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特点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的,易于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可以主要从商品的三个方面判别商品的类似与否: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消费对象;商品的销售渠道.
  (1)商品的功能和用途
  商品的功能决定商品的作用,在市场中,往往由相同行业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或者近似功能的商品,大体放在相同的柜台或者通过相同的商店销售,消费者往往寻求相同的渠道去选购商品.因此,消费者容易对于这些功能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产生混淆.比如,电视与音响,都是用于人们的视觉或者听觉,是人们日常文化生活的视听工具,因此,功能相似,应当视为类似商品,禁止不同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商品的消费对象
  某些消费对象相同的商品,其经营者也常常相同,市场销售与流通渠道也相同,消费者同样容易对这些消费对象相同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产生混淆.如购买桌子的消费者往往也要购买椅子,因此,桌子与椅子的消费对象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能会产生混淆.
  (3)商品的销售渠道
  对于销售渠道相同的商品,比如在相同柜台或者相同商店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实施消费行为时也会对于这些经常摆放在相同或者说接近位置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产生混淆.比如,治疗心脏的药与治疗胃的药,都是通过药店、商场的药品专卖柜或者医院的药房销售,因此,这两种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构成类似,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应当注意,上述三原则是判别商品是否类似的思路和方法,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有时一个条件满足,就足以判定商品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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