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商标法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时间:2020-03-29 13:40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由于注册主义不以实际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要件,在实际中会产生以下问题:1、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如果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商标获得注册后若并不实际投入使用,则会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现象,同时将会妨碍让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2、若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识别和品质保障等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3、大量商标获得注册后长时间不使用易造成商标囤积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因此从社会成本角度来看,应从法律层面对连续经过一定期限不使用的商标拒绝给予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的设立以促成商标权人以积极地、体现了其控制能力和支配意愿的方式来使用商标为目的,从而促进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使用是注册商标创造、维护和提升其市场价值和商业信誉的重要方式.如果商标不使用则不但无法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还将浪费社会资源,并妨碍市场的自由竞争.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其中"使用"包括商标劝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在审理设计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很难对何种行为是《商标法》上的使用作出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只能通过结合《商标法》上的有关规定与具体案件相结合来判断该行为是否为《商标法》上的实际使用行为.但不管案件表现形式如何纷杂,法理基础却很统一,即应当根据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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