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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原则与形式
时间:2020-03-29 12:42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和按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广义的商标转让包括非注册商标的转让.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承认注册商标的转让.我国商标法目前也只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作了规定.由于注册商标转让是一种重要的交易行为,会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及国家对该注册商标的管理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严格的规定.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如上所述,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具体的管理规定却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反映在对注册商标转让进行限制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世界各国对注册商标转让进行管理的原则有连同转让和自由转让两类.
1.连同转让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要求,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是连同与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业务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某一商品的注册商标而不转让该商品的生产业务.因此,按照连同转让原则,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对该商品生产的转让,以及有关生产要素的转让.
目前德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的商标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是:商标是商品的识别标记,这是商标的本质所在.因此,商标不能与它所附属的商品分开;也不能与原企业的生产要素分开.否则,这种转让将引起不同企业同种商品的混淆,将引起该商品质量下降.
各国对注册商标转让时连同的生产要素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注册商标必须连同生产商品的企业一同转让.有的国家则强调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与商标的商业信誉一同转让.如美国商标法规定:"一件已经注册或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标识可以连同使用标识的商业信誉,或者连同与使用该标识有关的并由该标志所象征的商业信誉部分一并转让.此种转让没有必要包括与企业使用的其他标识相关并由其象征的商业信誉,也不包括由企业名称或其经营方式所象征的商业信誉."显然,前者转让注册商标要求转让的相关生产要素的连同程度要高,因为,企业的转让当然也意味着商标的相关生产要素也随着转让了.而有的国家则对不同的商标有不同的要求.如在有些英联邦国家,商标法根据商标是否注册来决定商标转让的要求(在这些国家,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就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连同企业商誉一起转让或者转移(当然也可不一起转让或者转移);而未注册商标除非有特殊情况的规定,否则必须连同企业商誉一起转让或者转移. 2.自由转让原则.
自由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权及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其商标和相关商品生产经营业务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只出让商标权.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又强调,在单独出让商标权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目前,日本、法国挪威、巴西墨西哥等国家的商标法都有类似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即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决定在其转让商标时,是否可将其营业一起转让.自由转让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取消连同转让原则的某些限制.
当然,注册商标的自由转让原则并不意味着转让行为可以不受政府商标管理机关的管理.这种管理至少表现在转让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认可程序.
我国商标法目前没有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与企业或者企业商誉一起转让,可以认为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但我国商标法也要求,商标受让人负有保证受让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可以根据转让的依据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注册商标转让形式的基本划分.我国香港地区的《商标条例》甚至分别将这两种转让形式分别称为商标的转让和转移,其区别更为明显.
1.因合同而发生的转让.
当事人之间以合同形式转移注册商标的,称为合同转让.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也可以是全部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各国商标法一般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而转让.
2.因继承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所有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取得商标权的转让方式称为继承转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因此也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将既成事实报告商标局,经商标局认可后即生效.但由于我国的商标权所有人多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注册一般也都不是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在实践中以继承的方式转让商标权的情况并不多见. 四、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内容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2.转让人的保障,即保证转让人是该注册商标所有人
3.转让价格和价款的交付方式;
4.受让人的权利范围
5.受让人的保障即保证商品质量,保证在合同期及期满后,保守约定秘密;
6.转让的商标名称样式、注册号、续展日期等
7.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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