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申请商标注册
时间:2020-03-29 13:50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便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从而明确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会被核准.申请之前的查询直接关系到申请注册的商标成功与否,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相关的查询服务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自已查阅《商标公告》.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自己查阅各国发行的《商标公告》,也可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设立的查询处查询.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为便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明确商标权的范围,商标管理机关按一定的标准将商品和服务划分成若干个类,并按一定的顺序予以排列.目前世界上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分类表,例如日本在国内注册时就适用本国分类表,为本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由一些发达国家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确定,该协定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釆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于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共包含45个类,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商品按以下原则划分
①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②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如果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③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④商品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⑤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⑥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服务按以下原则划分
①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与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②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例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③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类别,例如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运输咨询(39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988年11月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从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我国《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由商标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及采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制定而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包括国际分类及我国常用的、未在国际分类中列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用※加以区别,其顺序号用"c"标注以示区别.
申请人填写商品或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商标的申请类别,在填写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该表中列出的具体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能用商品的俗称、别称等填写注册申请书,不得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用方框框在内的类似群名称).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可以根据类似商品填写类别;在商品分类表中没有类似商品的,申请人可依据上述"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填写类别,并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用途等填写清楚,以便商标主管部门确定该商品的类别.
申请人填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时,应选择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选择外延较大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在第3类第6组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要使用的商品是"指甲油",而申请人填写的商品是"口红",则该商标注册后就只能在"口红"上标明注册标记,在"指甲油"上使用时不能有注册标记,因为《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所以申请人填写指定使用的商品时一定要选择需要使勺商品,同种中选择任意商品填写;也可选择覆盖范围较宽的商品如将指定使用的商品填为"化妆品",则该商标注册后就可在包括"指甲油"在内的各种化妆品上使用并可标明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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