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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保护的“溯及力”分析
时间:2020-03-29 11:10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我国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两次修改.关于新法与旧法,修改前与修改后的法律追溯力的问题,trips协议关于追溯力问题的两项规则在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变化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是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对于在《商标法》颁布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①按照《商标法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适用,不能因为不符合《商标法》而予以追溯.但是,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则应适用新的规定.1993年第一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关于追溯力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其次是"迫溯"原则.这一原则正是 trips协议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第二项原则的体现.仍然是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决定》指出:"对新法(指1993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笔者注)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包括新法实施以前发生并延续到1993年7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规定."《决定》所体现的原则,在本次修改《商标法》以后,也是可行的.本次新修改《商标法》的内容,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的新的保护客体,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到201年12月1日之后,将构成"对已有客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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