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品牌并予以注册
时间:2020-03-29 12:16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1)驰名商标具有超普通商标的保护力.
驰名商标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公认,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却未形成一致的概念.《巴黎公约》是这样定义驰名商标的:经过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世界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二条给驰名商标下了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谓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与一般或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其独特的专属独占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驰名商标的注册权超越优先申请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品牌注册及优先注册(同品牌,给予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就一般品牌来说,只有注册后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注册的品牌则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驰名商标则不同,如果某品牌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即使在非类似产品上注册,只要该拟注册的商标可能损坏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负责商标注册的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会将其驳回,不予注册.不仅如此,驰名商标注册的优先权还表现在,即使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五年内请求法院裁决注册人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个五年期限是《巴黎公约》的规定,也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规定;如果他人以欺诈手段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者的撤销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②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跨越国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有严格的地域性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保护的商标权.如果某一商标在注册或使用国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或其他权威组织(如最高法院或其法律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即表明该商标得到《巴黎公约》的保护.按照《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规定,若某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伪造、复制或翻译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应禁止其使用该商标(拒绝或取消其注册).这些规定,还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驰名商标而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撤销.这种做法常被称为"相对保护主义",在大陆法系诸国被采用.在英美等国,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甚至有权将这一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的范围扩大到其他一切商品上.
可见,驰名商标不受注册限定(普通商标只有在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如果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在成员国范围内,不管是否已经注册,都将受到该成员国的法律保护)、保护的地域范围更广(普通商标权在其获准登记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有效,若要在国际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还必须到国外注册;而驰名商标则受《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保护的范围更大(对于普通商标,它的保护范围只局限在注册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不仅包括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而且还可能延伸到与指定商品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同仁堂"商标被抢注
"同仁堂"这个传诵了330年的老品牌,正是借助其"驰名商标"这一金字招牌才使其在日本失而复得."同仁堂"问世于1669年,以"同修仁德"的理念从事药品经营,塑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同仁堂"是消费者有口皆碑的真正的名牌,享誉海内外.也可以说,"同仁堂"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这样的品牌,在受中华文化影响至深、颇信中医的日本却无法打开销路,原因是"同仁堂"品牌在日本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中国的"同仁堂"欲进占日本市场,要么用重金收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权,要么更易其名;否则,即侵犯他人商标权.不幸中的万幸是"同仁堂"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拥有护身符的"同仁堂"依据《巴黎公约》中有关驰名商标可以受到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冏仁堂"被抢注事件向日本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使得"同仁堂"商标失而复得.(2)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受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积极努力争取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企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选择.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凡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商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可防止其被用作他人企业名称.
品牌(或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品牌(或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种名称及其标记,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企业的品牌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后才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就可以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可见,品牌(商标)和企业名称这两种专用权有不同的注册要求,也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但是,品牌(商标)与企业名称也不是断然无关的.
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品牌并予以注册,如华北制药厂将"华北"注册了服务商标,钓鱼台国宾馆将"钓鱼台"注册了服务商标;也有的因品牌(或商标)知名而将品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如日本的"sony"和中国的"海尔"等均属此种情况.
若企业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则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声誉.故此,企业需给予警示,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当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时,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侵权的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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