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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3)
时间:2020-03-29 13:31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也不属于使用"注册商标".例如,在"鐵力士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公众的认读习惯,涉案注册商标" tinit鐵力士"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部分"鐵力士",故2006年12月29日《化妆品报》上虽然只出现涉案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且其中"鐵"字有简体和繁体的区别,但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并未发生变化,该广告又列明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号,故此种使用虽然不规范,但仍应当视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持不同意见,认为《化妆品报》刊登的广告使用中文"鐵力士"和英文"l.shix"的组合,虽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但涉案注册商标" tinit"英文部分亦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广告使用的" lishix鐵力士"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 tinit鐵力士"差异较大,即使标注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亦不能视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可惜"鐵力士案"未提出具体的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行的《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审理意见》第20条第2款也只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何谓"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却不知如何判断.实际上,这一法律意见来自于《巴黎公约》第5条第c款第(2)项,其规定商标权人所使用商标与注册标志要素存在差异,但未改变注册标志的显著特征的,巴黎公约成员国不应当以此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并不得因此减损对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为此,我们可参考其他国家是如何适用"未改变注册标志的显著特征"的.
对应《巴黎公约》的上述原则,美国商标法承认"商标扣连规则"( tackingdoctrine),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曾指出,"前后两个商标必须具有相同、连续的商业印象,在后商标不应实质性地不同于在先商标或者改变在先商标的特征",这种在先商标的使用在法律上才可视为是在后商标的使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曾经判定,标志" the moviebuff'smoviestore"之先使用不能视为嗣后标志"moviebuff.com"的使用;标志"roxy"之使用不能视为嗣后标志" quiksil ver roxy"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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