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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时间:2020-03-29 10:46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1.保护的侧重方向不同
商标是随着近代商品市场的繁荣,商品交换频繁,品种越来越多,为区别彼此而设立的标记符号.工业革命极大地提升了生产力,大量同质性的工业产品需要商标来指示它的生产经营者,以此来区分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不同.但反观地理标志,自诞生以来,就以农业产品的保护为主,农产品的地域特征明显,且都与孕育它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增城迟心菜、马坝米、清远鸡、金华火腿离不开当地特殊的地质气候条件,人们在选购这些农产品的时候,地理标志的重要性甚至会甚于商标.商标侧重于工业产品,地理标志则侧重于农业产品.
2.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与版权、专利一样,都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一旦保护期满,即进入公有领域. trips协议中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不得少于7年,而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所有者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地理标志则通常没有保护期限,一方面地理标志与相关的地理环境密不可分,这使其进入公有领域变得亳无意义;另一方面,只要地理标志依托的地理环境尚未破坏,依赖的传统技艺尚未失传,那么对其的保护就应该一直延续.
3.构成要件不同
在实践中,商标的注册使用实质上是有相对严格的规定的,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地名.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理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也不得注册为商标.而地理标志的保护非但没有此要求,而且还必须冠上地域名.trips协议及其他一系列国际条约,均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组成提出特别的要求,所以一般认为,无论是图形还是图案、文字等,只要是能起到地理标志作用的标记即可,单一构成也可,组合而成也可.拿西湖龙井茶来说,西湖龙井已经注册成为证明商标,但是一方面西湖本是隶属杭州市的一个行政区,另方面"龙井"二字又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若是注册商标,这两个因素都能成为阻碍该商标注册的原因.
4.可以转让和禁止转让的不同
商标作为私权,所有者具有处分的自由,理所当然可以转让,这在法律上、技术上都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地域性,若是离开了原来的地理环境,地理标志原本的特征、质量、商誉将不复存在,其产品的价值与意义也会丧失.假设我们允许转让地理标志,但地理标志背后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该如何转让?这些背后不可转让的因素也将使转让后的商品达不到地理标志的使用要求.所以在实践中,禁止地理标志的使用者即生产经营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转让、许可将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混淆商品的生产来源,更甚者将出现地理标志的滥用,最终丧失整个市场.
5.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
地理标志的所有者与使用者有时是分离的,其所有者通常是政府及相关组织,而使用者则是区域内的生产者.很显然,生产者肯定不能擅自处分原本属于政府或组织的资源.但对商标而言,这种私权的处分是由所有人自身决定的,他可以自由选择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6.两者功能上存在重要区别
两者虽同为产品来源的指示器,但指示的内容却有所不同.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观点大抵是由"是否需要"+"是否达标"来组成,商标背后所凝结的商誉为该商品是否达标提供了最好的背书,商标以最简单直白的方式告诉消费者这件商品的生产者是谁.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帮助消费者对大量的同类产品进行区别,帮助生产经营者开展正当的市场竞争.相较之下,地理标志传达给消费者的信息则包括了产地来源和商品所包含的质量、特征等,这是商标所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地理标志凝结了产品产地特征、历史和商誉,这是商标所不具备的功能.
例如郫县豆瓣,一方面指示这种豆瓣酱的产地是郫县,另一方面消费者能够基本预知这种豆瓣酱的口味、风格.这些是商标所不能做到的.再如,金华火腿的"金华"两个字即把金华火腿与其他的火腿区分了开来,消费者一看到金华就能联想起浙江金华的地理特征与这种火腿的独特风味.但是面对不同生产者们生产的金华火腿时,就需要依靠商标来区分了,这就是两者在指示效果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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