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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保护的7个问题(2)
时间:2020-03-29 10:58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5)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法律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比较模糊,没有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详细说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地理上的原产地域与产品来源地之间的本质性区别,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地和产品的制造地之间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和做法是伪造真实的来源地.
(6)缺乏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经营环节的细节性标准和严格的监督执法.当前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主要停留在对假冒原产地伪劣产品的确认上,对各个经营环节的标准化文件的建设采取粗放型管理,缺乏基本的现场监督.比如茶饮领域,茶树的品种优化、种植、修剪、灌溉、收获、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没有像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那样落实到细节,生产者和销售者各行其是.即使行业协会制定了一些标准,但这些标准缺乏严格的论证,实际指导意义不大.这样就造成了内部经营者的投机心态,恶意侵犯原产地名称的声望.(7)对原产地名称侵权的打击力度过小.目前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侵权方面只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新刑法专门设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并未涉及原产地名称,导致在现实中对犯罪分子的宽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条对违反相关条例的处罚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轻微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严肃性.如对生产劣质的重庆火锅底料和金华火腿责任人的过轻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对后继的责任人产生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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