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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商标纠纷案
时间:2020-03-29 10:40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商标法》(2001〕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同时参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张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基本案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公司")2004年12月申请注册" opple及图"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第4426515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灯光调节器(电)、整流器等.此前,欧普公司曾获准注册"欧普 opple及图"商标(注册商标第1424486号)于2001年11月认定为"灯、闪光灯管"上的驰名商标.欧普公司2000年12月申请注册" opple及图"商标,2002年2月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第1714252号),核定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灯光调节器(电)、整流器等.张某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商标注册申请第4426515号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50090号" olppe"商标(引证商标i)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核准注册.2010年7月,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4172号《" oppl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张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引证商标i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还与第三人" oppei"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第734845号,引证商标Ⅱ)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Ⅱ由上海亚明灯泡f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申请,1995年3月核准注册,核定商标类目为第9类镇流器、触发器.2012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44238号《关于第4426515号" oppl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44238号裁定):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张某不服第44238号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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