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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适用规则欺诈的故意性(1)
时间:2020-03-29 11:11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外观,因为其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与产品接触的最初阶段时产生混淆,这样可以通过相同的商业外观拉拢消费者.虽然消费者在走进被告的药店柜台后,将认识到这是被告的产品而不是原告的产品,但法院还是认为,对被告的损害已随被告利用原告商业外观吸引顾客购买其产品的行为而发生.
在网络环境下,将与原告的商标作为元标签、网站的域名,用来销售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就是被告具有欺诈故意的典型情形.例如,在 brookfield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影片出租连锁店故意使用原告的商标作为网站域名和元标签,导致消费者产生初始混淆,构成侵权.法院还指出,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元标签,就像在自己商店门口竖起一块写着他人商标的指示牌一样,这是行为人具有混淆和误导之主观意图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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