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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转让

时间:2020-03-29 13:33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商标的转让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原商标所有人称为转让人,接受一方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1.连带转让原则
  连带转让原则,指商标权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起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
  2.自由转让原则
  自由转让原则,指商标权人既可以连同其企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一定条件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包括:
  1.独占使用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品牌茶叶商标异议复审
  a荼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某品牌茶叶商标(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3002类似群组的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荼叶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公众,予以初步审定.在公告期内b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该品牌茶叶不是红荼的品种名称,亦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b茶叶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主要理由为:1.该茶叶品牌一名源于2005年,由两位北京茶客取名,取茶师名字中的一字,茶叶外形字,荼叶品质一宇而得名.2.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该品牌属于一种红茶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b茶叶公司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12月3日,a荼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书,提供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该茶叶品牌并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系由其法定代表人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a荼叶公司坚持宣传、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2013年1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b荼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注册是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必经程序.该茶叶品牌能否被注册成企业商标,争议焦点在于,该品牌名称是否属于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在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未将该茶叶品牌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予以收录.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截至第53057号裁定作出的2013年1月4日,该茶叶品牌并未被我国相关法律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品牌为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法定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名称呢?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即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该茶叶品牌尽管没有被直接收入地理标志产品中,但是已经由某市人民政府以及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为当地茶叶二级分类产品名称,作为红茶新产品名称存在.可见,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茶叶品牌指代一类有别于其他红茶的新产品而非用以区别红茶来源.经过多年来市场发展,已被消费者、茶商等普遍认同为一种红茶新产品,从而演变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这也是判断该茶叶品牌最终能否被注册为商标,是否会侵犯其他商业权人的利益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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