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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固有的竞争政策目标决定了混淆理论在商标权利范围界定中的基础地位
时间:2020-03-29 13:54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混淆理论在商标权利范围界定中的重要意义也体现在一些与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地区性法律文件中.如 trips协议第16条也明确规定,只有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才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2欧共体委员会于1988年12月31日发布的《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第10条也规定,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尤在于保障商标区别产源的功能,并且混淆的可能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
从商标混淆、侵权的历史来看,经营者利用商标进行的仿冒行为早先较为简单.最初的仿冒者直接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目的是使人直接误以为两者是同商品,是为商品混淆.此后,仿冒者开始了更为隐蔽的侵权行为,如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目的是使人认为两者源于同一经营者,是为商品来源混淆.商品混淆和来源混淆是商标法制止混淆的本原含义,被称为直接混淆或狭义的混淆.如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将构成商标侵权的"混淆错误或者欺骗"要求界定为对于购买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错误或者进行的欺骗,即采取狭义的混淆概念.)可以说,早期的商标保护从立法本意上说,更多倾向于对大众不受商品假冒、欺骗的利益的保护,而在这一保护过程中商标所有者是直接受益者——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诉讼以及取得诉讼成功这一过程中,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进一步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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