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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应该围绕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注册义务
时间:2020-03-29 12:39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但是在国际经济活动所延及的广阔的地域内,商标注册制度本应该更能够减少商标重合使用的情况,但是主权林立的国际社会无法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保护一直是横亘跨国商标注册保护的障碍.为了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实现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都得到相同的注册,需要产生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肇始于巴黎公约以国民待遇作为突破口,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努力为商标获得同样的注册寻找可能的机会.在其制度的成功示范下,国际社会协调商标注册制度的运动百多年来从未停止,但是,商标的跨域统一保护的需要与主权独立的现实始终存在矛盾,国际社会并未在协调统一各国商标注册实体规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
gatt的有效运行体制在二战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让发达国家意识到突破发展中国家主权之盾的可能途径.在不同国家利益博弈下,以巴黎公约为基础,杂糅着不同法系特点的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得以成型.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包含了商标注册的实体标准与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则,以公平待遇为基本要求,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实施后盾.借助庞大的wto的贸易法律系统,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体制优势,也令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被取而代之.但是,我们看到trips协定下为商标国别注册制度所实现巨大的突破同时,也看到这些标准与规则还存在立法上的局限,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缺位.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则的产生根源于发达国家所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主要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综合拨款法案的审理结果也说明,主权独立保护仍是商标注册保护的基本前提,即使是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也是将商标注册制度作为维护其政治利益的手段.
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地位凸显,中国面临着急剧攀升的跨国商标注册,无论是国内注册,还是海外注册.作为wto的成员之一,中国履行商标保护义务问题受到国际其他成员的密切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的需要,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即将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之中.鉴于商标注册中的现实问题以及涉及到广泛利益,商标法的修改受到各方高度重视.在多数学者普通从现实问题的角度选择修改方向之时,也应该看到中国商标法作为trips协定注册义务的具体实施制度,我们还可以着眼于trips协定义务的分析研究,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商标注册制度提供不同的视角.
基于此种考虑,对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试图在trips协定数条款规定与相关争端解决案例研究中明确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涵以及成员履行义务的界限范围;也试图通过对与中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所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寻找既能符合中国应履行的trips协定义务也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建议.
基于前述研究,获得的基本结论是"同样"注册是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法理基础,trips协定下确定了以统一协调成员国商标注册实体规则为主的商标注册协调制度,成员在严格履行商标注册最低标准义务的同时也保留合法规避trips协定注册义务来的权利.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也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适度调整所承担的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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