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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公共利益
时间:2020-03-29 11:02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3这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本身代表着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这样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内涵是不同的.商标法的基本价值在于创设市场经济中商业交往的基本秩序,这种秩序内含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等价值因子,其核心是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商标法以保护商标权这一私权为基本内容,但并非以商标权人私权保护为立法本位.恰恰相反,商标法中社会本位色彩十分浓厚—制订和实施商标法的根本目的旨在通过使诚信经营者获得可观利润,使假冒者受到法律制裁,以此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本能,确立商业交往的基本范式.因此,在商标法中始终存在权利和权力的理性平衡,商标权人的私权需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反之亦然.这是因为在商标法中"私权所体现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包括商标权人的财产权、其他竞争者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消费者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选择和购买到自己所需商品的权利以及社会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等等.而后三者,包括其他竞争者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消费者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选择和购买到自己所需商品的权利,以及社会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实际上已经不是个体权利,而是群体权益或整体权益,其本质是公共利益.商标法需要兼顾以上多元利益诉求.因此,在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中,应当强调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相对性,强调私杈对公共利益的容忍,利益平衡应成为商标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私权保护一般来说与其他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这表现为,对商标权的保护为其他竞争者确立了一个有效竞争的商业交往范式,使其他竞争者争先效仿商标权人的成功之道,从而努力经营自创品牌,形成良好的商业风尚,并使竞争者自身从中受益;对商标权的保护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稳定、有效的识别商品的途径从而节约了搜索成本.但有时商标权的私权保护亦可能与其他竞争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形成抵牾,表现为商标权的过度保护使商标权人获得远高于其投入的绝对的竞争利益,从而构成对其他竞争者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同时商标权的过度保护使消费者增加了购买成本.这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通过立法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以达成公共利益与商标权人利益的适当平衡.同时,在商标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公权亦要受私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在商标领域打着公共利益至上的幌子行部门保护之实,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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