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资讯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0-03-29 13:06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商标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属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特点是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这一特点使得商标权的权利人在占有使用权利客体时,无法像物权等具有有形客体的权利人那样真正对权利客体进行独占使用,无法有效防止他人对权利客体的占有和使用.并且,这一特点使得商标权一旦受到侵犯,权利客体受到损害的既定形态无法恢复原状,只能是赔偿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有效恢复受损的民事关系,所以,对商标权的民事保护,首要的是停止侵害,其次是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顾名思义,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商标的主要功能或者原始功能就是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识别,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必将严重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商标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侵权时间越长,对商标的识别功能损害大,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失也就越大,有时候一些无形的损失无法计算,也无法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予以弥补,严重的时候甚至彻底毁灭一个商标,这时,任何的事后救济对商标权利人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当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对商标权最基本、最重要的保护方式就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正是基于停止侵害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停止侵害越早,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就越大.因此,各国对商标的保护普遍设计了诉前禁令制度,即商标权利人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向法院起诉之前,即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这一制度也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中.我国200年修改商标法时,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这一要求,在修改时专门设计和增加了这一制度.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也是商标侵权人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这一方式的首要功能是弥补功能,即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另外还具有一定的制裁功能,即通过剥夺财产的方式来使侵权人的目的不能实现,甚至付出比获得的利益更大的代价.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三种方法来赔偿损失的金额:
一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额.根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一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赔偿额=侵权商品销售量x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二是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解释》第15条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根据《解释》第17条的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这一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赔偿额=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减少量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三是法定赔偿,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依照这一方法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双方就此达成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铭优宝】创铭优品牌,就选铭优宝!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机构! 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转让、版权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热线电话:180-4900-5268(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