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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国际注册审查程序及要求

时间:2020-03-29 13:54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审查程序和要求
  1)国际注册的审查内容,主要有检查每个国际申请是否符合国际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条款,申请人对申请的说明,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国际申请,对指定登记国的情况、交费情况、规定的语言签字是否属实等等;
  2)如果审奎通过,"国际注册和在后指定登记应由国际局按实施细则规定,立即公告",并按公告的内容"立即通知每一个指定国的主管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国际局在接到国际申请后的几天内即可完成国际注册,注册日期是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3)如果填写的申请表格有错,则申请人可直接向指定国请求补救.补救期如超出1个月,则注册日期便改为"补救后的日期".如果申请人发现国际局在国际申请和在后指定工作中有错误,以致影响了他的商标权益,申请人有权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补救请求,补救方法是由申请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提出请求书,要求转请国际局予以更正".申请人在将请求书提交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时,将"该请求书的副本送交国际局".国际局在接到国家主管机关和申请人的请求书后,如发现确实有错,就将该请求书的"事实登记和公告"在商标国际注册簿上作相应的修改,申请人也可直接向在后指定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补救,请求在该国家按原定的商标申请日期在该指定国的国家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国际局和在后指定国家都必须接受这种请求.
  使用规定
  同其它有关国际条约一样,商标注册条约也强调国际注册商标的使用,与此同时又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约认为,"任一缔约国本国法可以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在该国或其它地方使用该商标."为了该条款在各有关缔约国统一执法以及不因此而产生矛盾,条约把该使用期定为国际注册日或在后登记日起的"三年届满以前".缔约国不能以3年期满前未使用为理由,撒销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或在后指定,过了3年之后仍不使用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维护该商标的国际注册保护期限.对于在国际上发生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诉讼,但该讼诉只有在商标开始使用日之后起计算,而且要在"该国不断使用该商标之后方可提出".
  商标法条约对在国际申请中可能出现的其它问题也作出可些规定,第一项是关于批驳程序悬而未决,3年已到仍不能肯定是否可获得国家注册的商标使用采取延缓的办法,但该延缓期决不能超过后3年中的两年.第2项规定是对于先于商标注册条约之前3年已经提出的国家注册或按其它国际条约提出的国际注册,就无权要求使用这一延缓期,对于不足3年的则相应的编短使用这一延缓期.第3项是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条约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续展时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提交一项"例行声明"声明可以按该国本国法规定的格式填写,或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填写交国际局,声明该商标是在或仍在使用.
  优先权的要求和使用
  按照条约第27条的规定,"在国际申请或在后指定登记中,要求的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应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1967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关于商标所规定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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