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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时间:2020-03-29 10:38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一类是身份证、护照、月票等证件照,这一类照片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通常由自动摄像机拍摄,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因此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不具有独创性,也一般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在实践中,拍摄者收取拍摄费,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
另一类是艺术摄影.这一类摄影作品是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结果,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创意、取景布局、光线、构图、技巧应用、化妆造型、暗房技术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觉及灵活果断的反应,观看者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能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也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具有可重复性.因此,艺术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判断,首先要符合著作权关于作者的一般规定.例如,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作品是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再例如,自主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拍摄者不一定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自主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通常而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著作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即为作者.
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人物摄影作品,往往涉及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防止在行使著作权时侵犯他人肖像权.二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但反映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对摄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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