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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2)
时间:2020-03-29 13:22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牌谱"又称"牌律",全谱共分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入所章程",主要内容为入所牌号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布牌、商号名称、业主住址姓名及布牌登记格式;第二章为"营业牌号";第三章为"布牌注册";第四章为"布牌纳费";第五章为"号牌权利";第六章为"冒牌罚则".(左旭初,2001)新创业者须及时登记牌号,以备后人查阅.同时规定商号名称字音不能相同,或有音、同相似之弊."牌谱"形同后来的《商标公报》,其作用在于将各家商号统一登记在册,便于行会对商号及各种商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可视为商标注册制度的前身.但是,此种"牌律"仅在布匹行业内部运行,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同时也未通过严格的执法条款予以限制.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在外商企业的强制要求下,清政府始设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国家沿海通商事务并代管商标工作.这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商标管理机构.此后,清政府迫于列强的一再催促,先后颁布了《商牌挂号章程》(共十三条,1904年2月2日)、《商牌挂号章程》(修订稿,共十四条,1904年)、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共十二条,1904年3月25日)等一系列条款.从内容来看,这些法案均是为外商服务,有利于外国企业在华利益的不平等条款,特别是在商标的分类上,带有明显对华商歧视的意味.例如,《商牌挂号章程》第二条记载:"挂号之标牌,应分二项.一系已在外国按照该国例章挂号之标牌,作为洋牌.系在中国使用,尚未在外国挂号之标牌,作为华牌."(左旭初,2001)这里仅标明了对外商标志的两种认定情况,而对国人注册商标只字未提.在华商企业的一致抗争下,清政府又再次颁布了经商务部修改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其间加入了"华"牌,同时又对三种商标概念进行了详细区分,具体如下所示:"一、洋牌:为外国商人已在该国通用之牌.二、专牌:为外国商人,在该国本无此牌,而仅在中国贸易及制造之用.三、华牌:中国商人呈请商牌,准用全国者."(左旭初,2001)根据以上分类,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华牌、专牌,以及少数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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