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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暴露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时间:2020-03-29 11:22      来源:www.mingyoubao.cn      阅读:
  暴露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本案一方面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但不能否认的是,本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本案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这种不足可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义务解释方法的矛盾.由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解释集中于其他理由是否涉及决定商标所有人问题,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均采取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推理逻辑.由于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都无明文限制成员以国内法认定商标所有权人,因此本案中美国只要遵循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制定相关立法.正如上诉机构所明确的,对于美国第211节有关条款的解释,完全是为了认定美国是否充分履行其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对同一案件中本文未具体分析讨论的另一项争议,也就是商号是否属于trips协定保护范围之内的问题,本案专家组在解释trips协定范围时强调,尽管被纳入的巴黎公约明文规定保护商号,但trips协定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美国没有保护商号的条约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涉及美国国内法措施是否抵触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义务与巴黎公约第八条商号解释问题上使用了两种对立的解释方法,即对trips协定第十五条二款的"其他理由"的范围进行广义解释,却对trtips协定第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做了狭义解释.在同一案件审理中,专家组对"其他理由"与"商号"的确适用了自相矛盾的解释方法,其解释的结果是美国国内法措施并不抵触trips协定义务.这种推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也体现了审理者的微妙态度.二是第211节措施的定性问题.在本案中,专家组与上述机构将第211节的性质作为一个基本前提问题.尽管第211节从效果上限制了外国国民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但是所有权认定是由美国国内法决定的.在上诉复审中,上诉机构认定美国第211节条款的性质为涉及商标或商号的所有权措施,将此作为横向问题,以此定性为前提,再对相关上诉争议进行解释.这一定性显然对美国极为有利.基于此种定性,再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主题限于商标的形式义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也针对于商标的形式,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解释为成员有权以所有权方面的理由拒绝注册,其结果自然支持了美国不抵触trips协定义务.
  本案的审理表明wto争端解决机构并非完美,同时也在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在以美国为主导的wto体制下,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本身也受到美国的各种影响.美国不仅主导了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规则的制定,而且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动态发展仍然为美国所主导.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有利支持,令其他国家难以有效抗衡,也不免让人质疑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义务的权威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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